鹤法跑在前司法公开年以案释法彰显司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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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

为进一步履行法院普法宣传职能,强化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彰显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决心。7月8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新兴法庭庭长刘佳、审判员王平作会议发言,介绍新兴法庭年初至今审判工作有关情况,并通报2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达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民法典中公平原则的应由

基本案情:

年1月17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依安县某村民委员会雇佣梅某志等人在村委会的四个卡口值岗,每个卡口两人,自备一台车,每人每天工资50元,并由村委会每天给付50元车辆加油费,车辆用于值岗人员取暖休息,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七点至晚七点,梅某志及其女共同负责小五屯卡口值岗工作。年1月25日、26日每天工作15小时,超时每小时加10元,每天15小时工资为80元。年1月28日上午,负责在屯里值班的人员巡查到梅某志值班的道口,见梅某志后与其交谈,后梅某志接听电话,接完电话后两人并排站着时梅某志栽倒,巡查人员将其扶住,并对其呼唤,梅某志无反应,眼睛闭上,嘴张着,不语。巡查人员欲把梅某志放坐下,但因坐不住,后将其放倒。后给村书记打电话,等人期间过来检查疫情的车,后书记、梅某志的女儿也到现场,疫情防控车的人员提供一片救急的药,回家取的救心丸。后梅某志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血栓形成、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低钾血症”,MR诊断远程会诊意见为“左侧基底节、左侧放射冠区、双侧小脑半球急性期脑梗死”。年2月13日,梅某志因治疗无效死亡。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合理部分为医疗费元、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梅某志继承人补偿款共计元。

典型意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梅某志受雇于某村委会从事疫情防控值岗工作,其自备车辆,并由某村委会每天提供50元加油费,应认定某村委会对梅某志在取暖和休息方面尽到了一定保障的义务。梅某志突发疾病后,某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送医。故原告关于梅某志的死亡后果与某村委会未在值岗期间和值岗地点配备任何取暖、休息、应急施救等设备、设施存在主要过错的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梅某志突发疾病后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原告无直接证据证实某村委会对梅某志的死亡存在过错,故某村委会不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梅某志突发疾病至死亡时为63周岁,其却把生命最后一刻永远留在了疫情防控工作中,某村委会作为受益人,对此情况虽然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梅某志作为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在死亡前的最后一刻依然坚守在疫情防控岗位,其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符合爱国、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得到赞扬和肯定,其社会价值不能用有限的金钱数额去衡量和判断。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服判息诉,营造了良好的司法氛围。

案例二:60岁以上农村居民误工费的认定

基本案情:

年3月7日,于某江驾驶宝来牌小型轿车,沿克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同方向前方姜某杰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姜某杰受伤,二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江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姜某杰医院治疗,后转送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5天。此后,在哈尔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5天。在黑龙江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后姜某杰诉至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三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齐医附三院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姜某杰所受损伤,评定为1个七级伤残,1个十级伤残;2.三次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住院间隔时间及第三次住院出院后60日内需1人护理;3.伤后90天内需加强营养;4.评残后需继续康复治疗2个月,费用按实际发生付给;5.误工损失日为评残前一日。

裁判结果:

一、齐齐哈尔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姜某杰伤残赔偿金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元;

二、于某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姜某杰医疗费.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63元、护理费.75元、伤残赔偿金.10元、交通费元,合计.63元;

三、驳回姜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姜某杰为农村户籍,年龄已过60周岁,庭审中其自称在某公司打工,但其未能提交相应劳动合同,亦未能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账户流水证实其领取工资情况,其自称事故发生时回家探亲,由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均不在该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无法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对姜某杰造成了误工损失。因姜某杰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姜某杰误工损失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院按照姜某杰的户籍信息认定其为农民身份,参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天.06元。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姜某杰在治疗及恢复期间产生一定误工损失,且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姜某杰的误工损失日为事故发生时至评残前一日,误工天数共计日,故本院确认姜某杰的误工费为16.62元。判决书下发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裁判结果有效保护了60岁以上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依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司法为民思想,不断提升审判质效,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更好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需要,公正司法,履职尽责,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优质司法服务。

原标题:《鹤法跑在前?司法公开年

以案释法彰显司法为民教化人心提升法律意识——依安法院召开民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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