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患者在病房厕所摔倒死亡,医院被判赔

案情介绍

年1月14日,患者肖某某因反复喘息、气促伴咳嗽、咳痰等身体不医院,入院诊断:1.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2.慢性阻塞性肺病;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病。护理为二级护理。同年1月15日下午5时许,肖某某在没有家属陪护的情况下起身去卫生间,因卫生间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头部,经被告内一科会诊,会诊意见:急性脑卒中。建议:溶栓处理。医生对肖某某的头部及时进行清创处理。至1月16日上午8时43分许,肖某某意识模糊,烦躁不安。MR检查意见:右侧额颞顶枕叶及岛叶急性期脑梗塞;双侧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并向患者下达病危通知书。1月18日,患者CT诊断报告:患者右侧颞顶叶大面积梗塞。被告方向患者家属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患者病情危重情况:患者大面积脑梗死并急性心肌梗死伴多种慢性疾病。肖某某1月19日出院,住院五天。肖某某出院当日即死亡。

现原告(肖某某亲属)以被告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对其护理,没有尽到二级护理义务,病房卫生间有患者家属搭台做饭,占用了卫生间的部分空间,卫生间地面湿滑有积水,没有防滑设施,以及被告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被告以原告摔伤时没有家属陪护,院方没有任何过错,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月14日,三原告之母肖某某因受凉咳嗽、喘息,医院,入院诊断:1.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2.慢性阻塞性肺病;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病。同年1月15日下午5时左右,肖某某打水进入病房卫生间洗脸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头部后脑勺外伤,伤口较大并大量失血,导致身体瘫痪卧床不起,此后一直无法进食。经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抢救无效于年1月18日晚病危,同年1月19日1时左右出院,当日2时死亡。医院的病房卫生间湿滑,病人的家属搭台做饭,占用卫生间洗漱盆前的空间,同时卫生间没有防滑设施,造成原告摔伤,医治无效死亡,被告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原告的亲属肖某某因病正常死亡,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肖某某年满76周岁,因基础性疾医院,入院期间因病情进一步恶化,其家属自愿放弃治疗出院,出院后在家中死亡,其死亡原因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肖某某入院时院方与家属签订了住院须知,告知年老病重的老人在住院期间必须有家属陪护,心房颤动随时会出现心脑梗塞,继而导致意外发生,防跌倒、防坠床等,可是在1月15日下午5点护士查房时无人陪护,导致肖某某在卫生间洗漱时摔倒,后脑撞在墙上出现局部渗血,值班医生发现后紧急抢救,院方尽到了抢救义务,并履行了告知安全提示义务,下达病危通知书。1月19日家属自愿放弃治疗后回家。另外,医院卫生间设施齐全,验收合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三原告之母肖某某因反复喘息、气促伴咳嗽、咳痰等,医院,年纪较大且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心房颤动、室性早搏等基础性疾病,在住院期间摔伤时没有家属陪护,造成原告去卫生间洗脸时摔倒致头部受伤,原告自身应负本次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医院接受年纪较大且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的病人入院,按二级护理要求进行护理。从该病房卫生间照片来看,地板砖不是防滑砖,没有放置防滑垫,地面积水,湿滑,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导致患者肖某某摔倒致头部受伤,后从诊断结果来看,CT诊断报告显示患者肖某某右侧颞顶叶大面积梗塞,患者大面积脑梗死并急性心肌梗死伴多种慢性疾病。其患者的死亡与其在病房卫生间摔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加之患者有多种基础性疾病,加速了患者的死亡,被告方在医疗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本次安全事故的次要责任。考虑到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及原因力,三原告应负事故85%的责任,医院应负本次事故15%的责任。

判决结果

年10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84元。

律师解析

1.医院对患者有监护义务吗?

医院就诊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医院有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护理、健康教育的义务,医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患者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以,医院不是患者的监护人,对患者没有监护义务,只有护理义务。本案患者有病情发展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风险(如昏迷后意识丧失),近亲属随时有监护义务。

2.陪护是护理工作还是家属的监护工作?

按照一般常识,陪护不属于医疗上的护理工作,护理工作仅限于与治疗有关的护理工作,如各项治疗工作的执行、测量体征、采血、健康教育、查房、巡房、辅助家属对饮食起居困难的病人进行饮食翻身等等;陪护应当是家属自己的监护工作,如看护、喂药、喂饭、管理大小便、起居等等。当然,如果家属有请护工或患者入住重症监护室等不能滞留家属的病房,陪护医院,但是尽管如此,医院仍然没有对患者的监护义务,只是代替家属完成上述陪护工作而已。

3.医院被判15%的赔偿合理吗?

本案患者的死亡原因其实为脑卒中,和摔倒在厕所没有因果关系,摔倒在厕所其实是脑卒中的症状之一,即因为发生了脑卒中,在厕所站立不稳摔倒。医院存在患者坐卧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患者摔倒,医院要反驳这一主张应当举证,医院需要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但医院没有申请,所以法院判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算合理判决。

4.医疗机构如何预防上述医疗纠纷?

对于年龄较大或生活自理能力低下、病情较重的患者,医院应当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如果家属拒绝,应当签字。同时要保证患者坐卧场所符合安全标准,不能放任病房里有病人或家属有做饭等增加安全隐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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