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惠保三期保障详情

99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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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南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2)投保人为南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也可为其在江苏省内参加基本医保的直系亲属投保;

(3)投保时在南京生活、工作、学习满一年的异地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及其在南京生活就学的子女(理赔提供投保时满一年的南京居住或工作证明,子女就学证明);

(4)公费医疗(含特约医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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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1年,年01月01日0时至年12月31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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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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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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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

本产品无犹豫期。保单生效后,若缴费人申请终止保障,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缴费人申请终止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公司向缴费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单生效前,若缴费人申请终止保障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缴费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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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一:医保范围内医疗保障

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门特、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发生的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免赔额1.8至2万元之间赔付10%;2万元以上非既往症赔付90%,既往症赔付60%,年度赔付总额不超过万元。其中,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指药品、材料(项目)、服务设施等在基本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内需要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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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二:医保范围外药品及耗材医疗保障

50万

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门特、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基本医保范围外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费用,以及医保目录内药品,在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但在基本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外使用时的费用(不包含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以及美容、减肥等保健功能药品),且同一通用名药品年度计入限额30万元,高值医用耗材年度计入限额20万元。责任二、三共用2万免赔额,非既往症赔付50%,既往症赔付30%,责任二、责任三年度总赔付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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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三:医保范围外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医疗保障

50万

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门特、门诊大病治疗发生合理且必须的医保范围外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费用。责任二、三共用2万免赔额,非既往症赔付50%,既往症赔付30%,责任二、责任三年度总赔付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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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约定

参保人在产品生效前如已患下列列明的六种疾病或已存在患下列列明的六种疾病的病前症状,并因此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础责任一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降低至60%;责任二报销比例降低至30%;责任三报销比例降低至30%。

但其他疾病产生的费用,仍可按照原先的赔付比例申请理赔。

具体既往症包括:

(1)恶性肿瘤;

(2)肾功能不全;

(3)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4)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

(5)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呼吸衰竭;

注:年非既往症出险人群在年依旧视同非既往症人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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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优待

1.提升报销比例。在延续南京宁惠保二期降低责任一免赔额至1.8万的基础上,针对已连续两期参加南京宁惠保的未出险参保人员,其续保南京宁惠保三期后,责任一部分1.8万至2万之间的报销比例由原10%提升至30%。

2.提升医疗救助对象保障待遇。基础保障版和升级保障版中的保障责任一、二、三,对医疗救助人员提供如下倾斜性保障:一是降低免赔额,即责任一免赔额由1.8万降至1万,责任二、三共用的2万免赔额降至1万;二是报销比例提升5%,即责任一非既往症报销比例由90%提升至95%,既往症报销比例由60%提升至65%;责任二、三非既往症报销报销比例由50%提升至55%,既往症报销比例由30%提升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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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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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享受医保待遇,但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产品保障期间内中断医保参保缴费或欠缴费,本产品仅承担在医保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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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报销的约定

1.常住(驻)人员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待遇同市内就医。

2.其他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医院直接就医的,须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产品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理赔;若存在其它第三方情形,则在其它第三方先行赔付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产品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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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按病种收付费医疗费用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住院申请按病种收付费结算的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报销范围。

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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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南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2)投保人为南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也可为其在江苏省内参加基本医保的直系亲属投保;

(3)投保时在南京生活、工作、学习满一年的异地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及其在南京生活就学的子女(理赔提供投保时满一年的南京居住或工作证明,子女就学证明);

(4)公费医疗(含特约医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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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1年,年01月01日0时至年12月31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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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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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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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

本产品无犹豫期。保单生效后,若缴费人申请终止保障,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缴费人申请终止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公司向缴费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单生效前,若缴费人申请终止保障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缴费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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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一:医保范围内医疗保障

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门特、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发生的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免赔额1.8至2万元之间赔付10%;2万元以上非既往症赔付90%,既往症赔付60%,年度赔付总额不超过万元。其中,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指药品、材料(项目)、服务设施等在基本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内需要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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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二:医保范围外药品及耗材医疗保障

50万

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门特、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基本医保范围外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费用,以及医保目录内药品,在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但在基本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外使用时的费用(不包含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以及美容、减肥等保健功能药品),且同一通用名药品年度计入限额30万元,高值医用耗材年度计入限额20万元。责任二、三共用2万免赔额,非既往症赔付50%,既往症赔付30%,责任二、责任三年度总赔付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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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三:医保范围外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医疗保障

50万

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门特、门诊大病治疗发生合理且必须的医保范围外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费用。责任二、三共用2万免赔额,非既往症赔付50%,既往症赔付30%,责任二、责任三年度总赔付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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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四:医保范围外药店保障

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由指定专科医生诊断为特定疾病并书写门诊病历和开具处方后,在定点药店购买和使用《南京宁惠保三期国内特定高额药品和项目目录》中符合适应病种和适应症限制的28种特定药品费用。(不包含《南京宁惠保三期国内特定高额药品和项目目录》中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责任四0免赔额,非既往症赔付70%,既往症赔付30%,年度赔付总额不超过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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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五:上海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费用医疗保障

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医院根据专科医生的诊疗意见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因此在该医疗机构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责任五0免赔额,非既往症赔付70%,既往症赔付30%,年度赔付总额不超过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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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约定

一、责任一、责任二、责任三

参保人在产品生效前如已患下列列明的六种疾病或已存在患下列列明的六种疾病的病前症状,并因此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础责任一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降低至60%;责任二报销比例降低至30%;责任三报销比例降低至30%;但其他疾病产生的费用,仍可按照原先的赔付比例申请理赔。

具体既往症包括:

(1)恶性肿瘤;

(2)肾功能不全;

(3)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4)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

(5)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呼吸衰竭;

二、责任四

参保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使用对应《南京宁惠保三期国内特定高额药品和项目目录》中对应适应病种或适应症,报销比例降低至30%。

三、责任五

参保人在产品生效前如已患恶性肿瘤或已存在恶性肿瘤的病前症状,并因此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至30%

注:年非既往症出险人群在年依旧视同非既往症人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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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优待

1.提升报销比例。在延续南京宁惠保二期降低责任一免赔额至1.8万的基础上,针对已连续两期参加南京宁惠保的未出险参保人员,其续保南京宁惠保三期后,责任一部分1.8万至2万之间的报销比例由原10%提升至30%。

2.提升医疗救助对象保障待遇。基础保障版和升级保障版中的保障责任一、二、三,对医疗救助人员提供如下倾斜性保障:一是降低免赔额,即责任一免赔额由1.8万降至1万,责任二、三共用的2万免赔额降至1万;二是报销比例提升5%,即责任一非既往症报销比例由90%提升至95%,既往症报销比例由60%提升至65%;责任二、三非既往症报销报销比例由50%提升至55%,既往症报销比例由30%提升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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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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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享受医保待遇,但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产品保障期间内中断医保参保缴费或欠缴费,本产品仅承担在医保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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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报销的约定

1.常住(驻)人员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待遇同市内就医。

2.其他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医院直接就医的,须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产品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理赔;若存在其它第三方情形,则在其它第三方先行赔付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产品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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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按病种收付费医疗费用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住院申请按病种收付费结算的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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