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诉中汤原斌提交的证据

对反诉中汤原斌提交的证据,乐猛发、乐黄黄、王晚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求实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结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是2013年4月15日双方发生纠纷时乐猛发、乐黄黄、王晚导致汤原斌受伤的,补充说明的形式不合法且与本案无关;对枫溪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鉴定结论缺乏依据;对证据4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有异议,经营者与汤原斌是何种关系,汤原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证据6中的处方有异议,处方中开出的药物是否与本案有关无法确定;仅仅拿了红花油治疗,证明汤原斌的伤不严重,且乾盛堂开具的证明与事实不符,证明医疗费用应提供医疗费票据;株洲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诊断报告书、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的诊断报告、湖南省直中医院的申请单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有异议:1、医疗费必须有病历本和处方相结合,且这些费用是事后发生的费用,与乐猛发、乐黄黄、王晚无关;2、鉴定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也没有必要做两份鉴定;3、药房的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谁付的款,购买了什么药及药的数量;对证据8认为:1、鉴定文书没有原件,不予质证;2、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9、10有异议:1、证人出具的证词是汤原斌起草的,再由证人签字盖章;2、证人吴玉华和郭启训二人所说相互矛盾;3、证人都是听汤原斌说其受伤的,属于传来证据;4、纠纷是汤原斌引起的,证人不能证明多发性脑梗死汤原斌是否受伤以及该伤与乐猛发、乐黄黄、王晚有关,且证人的观点均是由汤原斌告诉他们的;对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内容不属实,且与上次开庭的证人证言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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